“跳單”現(xiàn)象集中在房地產(chǎn)中介交易領域,不少購房者會覺得此類行為可以節(jié)省費用,只要沒有簽合同就不會構成違法行為,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對于“跳單”行為,我國法律之前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基于對實踐需要的回應,專門新增了相應規(guī)定。
(資料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若與中介之間沒有簽訂服務協(xié)議,是否可以拒絕支付?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章,不屬于行政法規(guī),即便是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當事人雙方表達意思一致即可。
按照履行進度,若中介人員已向委托方推薦合適的房源,且委托方有意向購買并與房主洽談,按照法律規(guī)定,中介與委托人之間的中介合同便已成立。
專家稱: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委托人繞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中介人才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這里面第一個條件就是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約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務。
司法實踐中,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的合同名稱不一,有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買賣服務合同,還有看房確認書或看房協(xié)議書,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合同名稱來判斷是否屬于中介合同關系,如果合同內容在實質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媒介服務,就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
而且,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約定向委托人實際履行報告訂約機會、提供媒介服務的義務: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紹委托人與房屋所有權人見面、帶看房、協(xié)助雙方協(xié)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務,這是中介人獲取報酬的權利來源。
雙方簽訂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委托人跳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交易,中介人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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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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